要獲得加拿大公民資格,大多數申請人必須在簽署入籍申請日期前的 5 年內,在加拿大居住至少 1,095 天(3 年)。
這就是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部(IRCC)所提及的加拿大公民身份的實際居住時間要求。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加拿大居住時間的計算只承認申請人成為永久居民(PR)後在加拿大居住的日數。
注:IRCC 鼓勵入籍申請人申請時在加拿大居住超過 1,095 天,以防計算有問題。
不過,申請人也可以利用在加拿大作為臨時居民(TR)或受保護人的一些時間來滿足這一要求。為了進一步幫助有意申請加拿大公民身份的申請人,像這個公民身份計算器這樣的工具可以幫助估計您何時有資格申請加拿大公民身份。
有關 IRCC 對加拿大公民身份的實際存在要求的全部詳情,請點擊此處。
IRCC 對臨時居民和受保護人的定義
重要的是,IRCC 使用以下描述來定義「臨時居民 Temporary Resident」和「受保護人Protected Person」:
臨時居民是指 「獲准以訪問者、學生、工作者或臨時居民簽證持有者身份進入或停留在加拿大 」的外國公民。
受保護人是指 「被IRCC認定為 [需要] 保護或 [被評估為] 公約難民,或在遣返前風險評估中獲得肯定決定*」的人。
*難民申請人,包括因家庭成員的難民申請而增加的申請人,只有在申請人收到確認其為受保護人的肯定決定後,才會被計入在加拿大的時間。
如何根據您在加拿大的身份計算在加拿大逗留的時間
對於加拿大各地的臨時居民和受保護人士,IRCC 明確指出「在過去 5 年內……在加拿大逗留的每一天都算作半天(用於)實際逗留時間」。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加拿大的臨時居民和受保護人員最多只能使用 365 天來計算他們在加拿大的停留時間。為滿足這一要求而計算的其餘時間必須是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後在加拿大度過的時間。
下面將舉例說明在加拿大擁有不同身份的申請人如何計算他們在申請成為加拿大公民之前在加拿大的停留時間。
例子(一)
臨時居民: 陳先生
陳先生將於 2024 年 3 月 24 日簽署他的加拿大公民申請。在 2019 年 9 月以留學生身份來到加拿大後,他於2022 年成為一名永久居民。自作為留學生抵達加拿大以來,他每天都留在加拿大。
簽署申請的日期: 陳先生於 2024 年 3 月 24 日申請入籍。
用於計算陳先生在加拿大實際逗留時間的五年期為 2019 年 3 月 2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3 日*。
2019 年 3 月 24 日之前的時間不能計算在內
陳先生抵達加拿大後沒有在加拿大境外停留過, IRCC 也指出申請人不在加拿大境內的任何日數都不能計算在內。
*2024 年 3 月 24 日不能計算在內,因為入籍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入籍的前一天達到要求。
注:陳先生於 2019 年 9 月 4 日作為國際學生抵達加拿大,並於 2022 年 1 月 6 日正式成為永久居民。
作為臨時居民 TR的時間:2019 年 9 月 4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855 天)
由於每天計算為 0.5 天(最多 365 天),陳先生可以使用作為 TR 的 365 天來滿足他的實際逗留要求。
作為 永久居民PR 的時間: 2022 年 1 月 6 日至 2024 年 3 月 23 日(808 天)
所有 808 天均可計入他的實際逗留要求。
在加拿大居住日數:365 天(TR)+ 808 天(PR)= 1,173 天
因此,陳先生符合入籍申請在加拿大居住超過 1,095 天的要求。
例子(二)
受保護人 黃女士
黃女士於 2021 年作為受保護人士來到加拿大。她將於 2024 年 7 月 16 日簽署加拿大公民申請。黃女士於2023 年初成為永久居民。自她作為受保護人士來到加拿大後,每天都留在加拿大。
簽署申請的日期: 黃女士於 2024 年 7 月 16 日申請加入加拿大國籍。
計算黃女士在加拿大實際逗留時間的五年期為 2019 年 7 月 16 日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
– 2019 年 7 月 16 日之前的時間不能計算在內
– 黃女士抵達加拿大後沒有在加拿大境外停留過時間
*2024 年 7 月 16 日不能計算在內,因為入籍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入籍的前一天滿足要求
注:黃女士於 2021 年 5 月 20 日作為受保護人抵達加拿大,並於 2023 年 2 月 19 日正式成為永久居民。
作為受保護人的時間: 202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3 年 2 月 18 日(640 天)
由於每天按 0.5 天計算(最多 365 天),黃女士可以使用作為受保護人的 320 天來滿足其實際居留要求。
作為 PR 的時間: 2023 年 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513 天)
所有 513 天均可計入他的實際逗留要求。
在加拿大居住日數:320 天(TR)+ 513 天(PR)= 833 天
因此,黃女士不符合入入籍申請在加拿大居住超過 1,095 天的要求。
例子(三)
永久居民: 李小姐
李小姐自 2017 年起以 PR 身份在加拿大居住,她將於 2024 年 6 月 6 日簽署加拿大公民身份申請。2019 年1 月 4 日至 8 月 18 日期間,李小姐回國處理一些個人事務。
簽署申請日期: 李小姐於 2024 年 6 月 6 日申請入籍
用於計算李小姐在加拿大實際居住時間的五年期為 2019 年 6 月 6 日至 2024 年 6 月 5 日*。
– 2019 年 6 月 6 日之前的時間不能計算在內
李小姐在加拿大境外度過了 227 天(2019 年 1 月 4 日至 8 月 18 日),這意味著這些日數不能計入她的實際居住要求。
*2024 年 6 月 6 日不能計算在內,因為入籍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入籍的前一天滿足要求
在符合條件的日期之間作為 PR 度過的時間: 2019 年 6 月 6 日至 2024 年 6 月 5 日(1827 天)
然而,並非所有 1827 天都可以計入她的實際居住要求,因為必須從總天數中減去在加拿大境外度過的時間(227 天)。
在加拿大居住日數:1,827 天(永久居民)- 227 天(加拿大境外)= 1600 天
因此,李小姐符合入入籍申請在加拿大居住超過 1,095 天的要求。
有關加拿大公民身份實際居住要求的其他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成人申請人都必須親身到境內申請加拿大公民身份,包括一些申請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未成年人。
IRCC 特別指出,沒有加拿大父母或父母同時申請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未成年人必須滿足與成年申請人相同的實際居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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